現行土地增值稅減半徵收二年之規定,即將於九十三年一月三十一日施行屆滿,財政部為落實本院財政改革委員會改革土地稅制之意旨、兼顧地方財政自主與考量社 會各界之預期及提振房地產市場景氣,爰擬具土地稅法第三十三條修正草案,由本院於今日︵九月五日︶邀集財政部、內政部、本院主計處及地方政府會商決議將土 地增值稅稅率由百分之六十、五十、四十調降為百分之四十、三十、二十。
現行土地增值稅減半徵收二年之規定,自九十一年二月一日起施行至九十二年一月底止屆滿一年,土地移轉筆數為三十三萬餘筆,較九十年同期增加九萬餘筆,成長 四十%;實徵稅額為五0二億餘元,較九十年同期增加一0四億餘元,成長二十六%。上述資料顯示「減半徵收」政策對不動產市場景氣,應已產生刺激效果。
有關將土地增值稅稅率調降為百分之四十、三十、二十之效益及影響主要有:
一、 現行土地增值稅減半徵收二年,係屬短期權宜措施,及時進行稅制改革以資銜接,可避免因稅制之不確定而影響房地產之交易。調降現行土地增值稅累進稅率符合社 會一般之預期,除可儘速落實財改會之決議外,亦具有活絡房地產景氣之實質功效。
二、 直接調降稅率,於抵押貸款時,銀行即可按調降後稅率估算土地增值稅核定貸款,有利於貸款人貸款額度之提高;對銀行而言,其處分擔保土地回收之債權亦可增 加,有利於貸放款之金融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