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定金,即買方以成立契約為目的,向賣方給付有一定價額之金錢或物品,定金一定要實際上有物品的交付。定金如正式交付成立後,如因可歸責於買方或賣方的 情事致契約不能履行時,定金是具有損害賠償違約金的性質。定金收據上的違約賠償責任是比照民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第二百四十九條關於定金的規定。
經紀業(仲介業者)的定金收據,應包含建物土地座落、總價、第一次付款方式、特約條件、簽約日期、簽約地點等。
何謂斡旋金,即買賣雙方之買賣條件、價格、代書費、付款等尚有差距,買方基於承買之意思交付相當之金額,於「一定的期間」,由仲介業者代理買方向賣 方提出要求及表達承買意願。如於期間內,賣方承諾買方承買條件並「簽收」時,斡旋金即成為定金的一部分,買賣契約即因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及定金之給付而成 立。在此同時,經紀人會將您給付之金錢交付予賣方收執。如果經紀業(仲介業)者無法於約定之斡旋期間內斡旋成功,該斡旋金應無息全額退還買方。
買方亦可選擇要約書向賣方表達承買意思,在一定的期間內,如果賣方同意出售並簽認,買賣即因要約經過承諾而成立。如賣方不同意出售,要約即 失其效力。
買賣雙方彼此所應履行的義務和得享有的權利,都應在合約書中有所規範。
1. 建物、土地標示
買賣建物、土地應明確記載,建築改良物標示、土地標示、面積、持分均應由合法之地政士(土登記專業代理人)執筆,並由所屬經紀業之「不動產經紀人」簽章。
2. 未保存登記、車位
除謄本所登記之面積外,增建(未經保存登記的部分)部分亦應詳加記載,免日後紛爭。如有車位其座落位置、型式、都應加以記載,如有住戶公約、大樓管理規章 等,亦應一併檢附列為合約之附件。
3. 付款方式
買賣的付款有四個階段1.簽約款2.用印款3.完稅款4.交屋款。合約書應有一專門記載付款明細、收執款項之欄位,買賣雙方之任一方如未履行合約,應負違 約責任,賠償
未違約之一方。
4. 4買賣方應繳稅費
依現行稅法規定以納稅義務人區分,買方應負擔契稅,賣方應負擔土地增值稅。代書費、過戶費用等,一般習慣由買方支付,地政士(代書)一般由經紀業指定特約 地政士,經買賣雙方合意為之,若有特別約定須事先言明,以免滋生糾紛。
土地增值稅分一般及自用二種,自用增值稅「10﹪」與一般增值稅「40﹪」「50﹪」「60﹪」之稅額差距可達六倍之多!但優惠的自用增值稅率,賣屋者一 生僅能適用一次(都市計劃內適用3公畝以內,都市計劃外適用7公畝以內),由於影響賣方權益至鉅,所以賣方應以何種稅費申報,就應於簽立買賣契約書時與買 方先行約明清楚,以免日後爭議。
5. 銀行貸款
買方基於資金運用之考量,大部分於購屋時欲向銀行申辦貸款。因貸款成數之多寡,銀行除了會鑑估不動產標的價值外,更與借款人本身的債信及償債能力有關,尤 其現值經濟不景氣,各家銀行呆帳、法拍物件甚多,故銀行對外之放款已趨於保守,行之有年的虛灌成交價,銀行已不予採信,縱使不動產市值高,但因借款人無法 提供確實的償債能力證明,亦會被銀行拒絕。
有部分買方對貸款利率及成數可說是「相當在意」,買方於貸款時都想取得更優厚的低利率,這種心理原本無可厚非,但是仍應以履約順暢為前提。許多買方因貸款 問題而造成履約延遲,或因承貸資格無法貸得所需款項時,除了影響合約之履行外,更可能因此負有違約責任。有鑑於此,建議買方於辦理購屋貸款前應審慎考量貸 款條件及個人因素,並且不要一昧想要高貸或追求低利率,因為諸多外在因素及政府政策並非一體適用每一個購屋者。
6. 雙方權利與義務
合約是將雙方權利、義務具體化的書面合意,針對未履行合約義務的一方,就應有責任性的約定。基於『私法自治』的原則,違約處罰或遲延責任只要與法不違,法 律即尊重雙方當事人的契約自由。所以除了履約期間遭逢不可抗力等非可歸責於任一方之事由外,任一方因自身因素所造成之履約延滯,例如不依約定支付價金、備 齊證件、貸得款項…等,以上情事,另一方均可透過催告的方式敦促他方定期履行合約義務(一般以存證信函或律師函催告之)。如於期間內仍不履行,除了依約將 以實際違約之日起計算違約責任外,如違約之一方經催告仍未履約,未違約之一方依法可以行使契約之解除權,並且依約請求違約之損害賠償。
7. 交屋款(尾款)
賣方於收尾款前,須將房屋先行點交給買方,買方須仔細查點房屋是否依當時約定現狀交屋,若有遭破壞、贈品減少、漏水等重大瑕疵,應即要求屋主恢復原狀或修 復,待屋主完成應盡義務後,方才交付尾款。故房屋點交是不動產買賣最重要的一項手續,一般在買方支付尾款時,賣方即應配合騰空點交。房屋點交的重要性,在 於買賣標的物一經交付即是買賣標的物利益與風險的轉換,也是買賣雙方權利與義務的終止,在法律上特別重要,故應格外小心因應。
8. 特約條款
契約條款以外之特別約定事項,應詳實載明,並經雙方蓋章,買賣雙方均應共同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