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為促進經濟發展,對土地增值稅減半徵收二年的優惠,到九十三年一月三十一日截止已剩不到半年的時間了;近來土地移轉案件明顯比前幾年多出很多,顯示出有許多土地所有權人都知道利用這個絕佳的機會來節省稅捐,不過要是趕不上這波減稅時機,也不要太失望,該處再報給大家另外一個節稅「大撇步」。
該處指出,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從所有權完成登記那一天起,二年內再次購買不超過三百平方公尺的都市土地,作為自用住宅用地使用,只要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已經繳納的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就可以向出售地所轄的稅捐機關申請就已經繳納的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的數額。二年內重購土地日期的認定,是以出售土地移轉登記日起算,重購土地買賣訂約日必須不超過二年,二年內出售或重購多筆自用住宅,是可以合併計算辦理退稅;而先買後賣的審核認定標準以及計算方式和先賣後買是一樣的。
稅捐處再指出,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時,沒有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新購自用住宅用地也沒有申請按自住稅率繳納地價稅,且出售及新購土地,一部分作自用住宅用地使用,一部分作非自用住宅用地使用,都沒有關係,只要稽徵機關查明出售的土地符合自用住宅要件,而且新購土地作自宅部分的地價,超過出售作自宅部分的地價扣除繳納自宅部分之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都可以申請退稅。所以符合重購土地退稅要件的換屋族,可準備原出售及重購土地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時的契約書影本,原繳納土地增值稅繳款書正本,新購土地所有權狀及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影本,向原出售土地所在地稅捐機關辦理退稅,以免喪失自己的節稅權益。